毒杀古树“毒害”的不止生态环境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据南方都市报消息,8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一批以森林资源犯罪为主题的典型案例。其中一起案例中,多名被告人向古樟树灌注草甘膦农药,将古树毒死后,采伐并出售牟利,最终被法院以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刑。
这起“灌注农药毒害古树牟利案”以及之前发生的类似案例,与一般的乱砍滥伐案相比有几个特别之处。
首先,作案针对性强,数额也相对巨大。在此案中,其中一株受害古树的交易价格就达到了33.8万元。其次,类似案件多为跨省犯罪,而且有愈演愈烈的效仿、蔓延趋势。再者,“毒杀古树”显示出犯罪分子开始主动钻法律“漏洞”,并且在其犯罪行动中还有一定的“技术性”。
为了避免“僵硬执法”造成误伤,对于砍伐因风吹倒等自然原因死去的树木,处罚相对是更为包容的。犯罪分子因而想瞒天过海,“毒杀”古树以伪造为古树“自然死亡”,然后砍伐出售,妄图逃脱法律制裁。
一般而言,犯罪分子通过各种手段毒害古树范围,可能比案情披露范围更大,犯罪分子对很多古树下毒,但实际死掉卖掉的可能只是一部分。而随着草甘膦对树木侵害时间的推移,降低了其自然生存力,可能导致树木大量枝叶枯黄掉落,甚至直接死亡。
毒杀古树的影响不仅存在于生态环境、经济、法律和健康安全方面,也会“毒害”人与自然之间的心理情感。
在漫长的历史时期中,人们砍伐树木是为了利用它。在这个过程中,人类对树木并不存在一种故意的甚至恶意的“杀机”。但“毒杀古树”与“毒杀人”类似,是恶意的、蓄意的。
这些因灌注农药致使百年古树被毒死的案件引起广泛关注,也再次凸显了生态环境保护的紧迫性以及人类与自然和谐相处的重要性。本案中,三被告被判实刑且均升档量刑,显示了对自然生态保护的重视。
自然生态环境不可破坏,人心更不应“有毒”。
□宋金波(专栏作家)
上一篇:宁夏理工学院是公办还是民办学校 宁夏理工学院是公办还是民办
下一篇:最后一页
相关文章
精彩推送
X 关闭
X 关闭